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学校班额许可情况下可以办理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迁入转入学校施教区且在本施教区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二)越城区城区(七街道)户籍、因其监护人在转入学校施教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权证而住址变迁的;
(三)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经区教育局核准审批的;
(四)本区户籍学生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县区,或由外县区迁回本区),需跨县区转学的。
凡属转学学生,由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审批表(盖章),由区教育局审核、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前,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乡镇内小学生转学由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
暑假期间转学申请在八月份前两周办理,寒假期间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申请、户籍材料、房产权证、转学审批表、学籍材料等。
转学学生需随转其学生学籍和学籍档案,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学校因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学生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附近学额未满学校。
转学过程中,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为一年,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区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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